河南省养老保险

2022-08-11 社会 175阅读
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实行个人缴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新单位要你从1992年9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有政策依据。现要你从1987年起补交,不合理。
不必投诉,到当地社保局咨询一下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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