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勾选认证为上个月的所属期吗?

2020-07-15 财经 153阅读

不是的。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是留到下月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通常是指认证发票次月15日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应作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至于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即使下期仍然没有抵扣完,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企业注销。

扩展资料

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勾选认证为上个月的做会计处理

对于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次月抵扣,可以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蓝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

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是留到下月抵扣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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