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烟叶税的税率为2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税率。烟叶收购金额=烟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另外,其中的13%是扣除率,即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这里的免税农产品是包含烟叶的,即买价中是包含烟叶税的,
计算公式: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烟叶税税率20%)*13%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要求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