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该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大家有什么好的思路

2020-06-17 社会 100阅读

根据《指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设置冷静期。

第一种情况:法庭上当事人情绪太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不超过20天。

这种情况需要冷静尚可理解,情绪都激动得无法开庭了,休庭择日再开没什么大碍。所以,法庭上泼妇骂街式的戏份不能演太过了。

第二种情况:一方提出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不超过60天。

这个规定就十分操蛋了。不想离婚的一方,为了拖延离婚进程,必然提出情感修复。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和好可能,根本没有任何限制。

从以往“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的司法陋习,只要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都会认为有和好可能,那么就必然符合冷静期的条件。

这种冷静期的规定,十分容易滥用。法院案件太多了,处理不过来,就一律设置冷静期;赶上年终结案率了,也得设置冷静期。反正冷静期不计入审限,不用白不用。

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能像以前那么随意了,得拿出像样点的理由,法庭上要有“影帝级”演技,以免被赶回家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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