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请了律师的,被告不一定会收到对方的律师信,但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
原告在诉讼中所请的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作用是为了协助、指导原告进行诉讼,并在诉讼中作为代理人出庭,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至于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否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发信给被告、或主动与被告联系,这要由原告代理律师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来决定,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原告代理律师应该向被告发律师信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