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全社会团结一致、友爱互助、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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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第一位的,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
在我国,各民族不分大小多少、历史长短、发展阶段高低,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包括法律上、政治上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平等。
只有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国家才能长期稳定和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明显加快,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民族地区的经济仍然很落后,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状况如果长期不能改变,让落后的民族地区永远落后下去,各民族的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各民族共同的事业,只有各民族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民族平等、共同繁荣进步的目标才能达到。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主要渠道是:
在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逐步缩短先进民族同落后民族之间的差距。
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通过发扬民主、调整民族关系、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
经常地广泛地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克服各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残余的影响,以及一切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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