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 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
(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
(2)申请材料签批后,经办人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打印许可证件。签章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3)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 装置,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合格后,方能取证。
(4)许可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
扩展资料:
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进行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