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3、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5、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幼儿园严禁事项: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