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保证

2020-04-27 时事 309阅读

四大“独立”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内地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四大要素
1.法治基石
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
2.独立于行政
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3.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
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4.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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