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心理学的重构心理学

2020-05-16 教育 213阅读

行为哲学认为:人的行为是人在意识指导下的、主动自觉的行为;而人的意识是由意向和认知两大因素构成,是此两大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表明,行为哲学与心理学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它应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但它不是建立在目前被普遍认可的普通心理学之上,而是建立在用行为哲学重构后的心理学之上,因为目前的普通心理学中内含了巨大的理论缺陷。
普通心理学中的生理学胎记
我们都知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心理学是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诞生于对人的神经系统的生理学研究之中。因此在最初的研究阶段,研究者都自称为生理学家,而非心理学家。但研究的结果,即使从现在来看,他们对人的心理生理的研究也是相当深入的。比如对视觉的研究,他们不仅发现了眼球内晶体的折光作用,视网膜的成像功能,还发现了网膜上圆锥体与视觉的关系,解决了双眼视觉以及视神经的传输路径和视觉在大脑特定区域的定位问题等。所有这些成果都是在将人的视觉系统视为一光学仪器,以“刺激的物理学”、“眼的解剖学”和“神经系统的组织学”的思维逻辑为基础,以大量的实验数据为依据而取得的(《实验心理学史》波林著111~120页),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这一系列研究成果都直接反映在普通心理学关于感觉的定义中:感觉是“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在人脑中的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引起神经冲动,由感觉神经传导到脑的相应部位,便产生感觉。因分析器的不同,感觉可分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每种感觉器官都分工执行不同的反映职能。”(《心理学词典》)感觉的直接性、被动性和单一器官的性质,从实验本身和定义的表述来看,都十分清晰明确。
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在对视觉的研究中又发现了一些用“刺激的物理学”的逻辑所无法解释的现象。他们发现在单个物体和作为环境的“外在世界的空间关系并不是视觉本身的问题”,于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又加入了“注意”和“判断”等含有主观色彩的因素。而当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知觉领域后,他们又在感觉和知觉之间加入了“联想”、“推理”等完全是主观性的因素(《实验心理学史》波林著120页)。从而使心理学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开始了真正的心理层面的研究。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心理因素的发现,才使我们明确地认识到:我们现在关于感觉的研究和定义,并不是将现实的人的心理活动作为对象取得的,而是将完整的人分割成不同的感觉器官,从已被分割的感觉器官出发,依据“刺激的物理学”的思维逻辑取得的,即是生理学的。
本来,早期心理学家已经注意到了“物体和外在世界的空间关系不是视觉本身的问题”,已经注意到了生理和心理的区别,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只要我们以此为契机,放弃“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认真追问其中的为什么,心理学定会大大地前进一步。但遗憾的是,后来的研究者固守“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生理与心理间的本质区别,不仅未勇敢地面对前人的发现,反而将主观因素剔除到感觉之外,从这一初步结论面前退步了。
这一退步清晰地体现在对知觉的定义中。普通心理学认为:“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和属性的整体的反映。”从这一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普通心理学依据的仍然是“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将知觉解释为是感觉在数量上的相加,是一种数量组合式的逻辑的产物。虽然在具体描述中使用了“联想”等具有主观性质的词汇,描述了知觉的选择性和整体性等特性,但这种数量组合式的逻辑与知觉的选择性等特性是处在根本对立的状态中的。因为它根本解释不了联想、推理等心理因素为什么会融合到知觉之中,加入这些主观因素的依据何在?加入这些主观因素后,心理活动仅产生了量变而没有产生质变?知觉的选择等特性来源何在?所以,这一“纯粹的心理活动”在普通心理学的实际表述中,不仅存在着深层的矛盾,同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停留在生理学的层面上。
人的心理活动必然是在生理的基础上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必然要有生理学的支撑,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人的心理又必然区别于生理,人的心理必然要有自己特定的规定性,而不能总和生理纠缠不清。
应该说,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论打破了心理学研究在整体上停滞于生理学层面的局面,打开了心理学研究上全新的一页:不仅给心理学研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引进了新的心理因素,同时更带来了新的理念。动力机制的引入将人的心理看成是一种有内在驱力,可以主动自觉进行的活动,而不再是“刺激的物理学”的、仅仅被客观事物所决定的被动的活动;并且,这一研究是从人的整体的心理层面上进行的,改变了以往从局部的生理器官层面上进行研究的旧思路。这是心理学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它表明心理学研究终于自觉地摆脱生理学的纠缠,将自己提升到了心理的层面,开始进行真正的心理学研究了。
但遗憾的是,弗洛伊德及其精神分析学派和人本主义心理学派急于建构、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扩大自己的研究成果,并未冷静思索引入动机之后的心理学与以往心理学间的深刻变化是什么,本能和需求仅仅是内在驱力或动机吗?它全力贯注于自己的体系之内,未能分出部分精力,在与以往心理学的比较中重新梳理心理学。因而它的成功非常有限:它只确立了自己的生存权利,却未根本清除生理学在心理学中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普通心理学在事实上承认了精神分析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存在,接纳了它们的研究成果,却始终未能在根本上摆脱生理学的纠缠。
一直延续至现在,虽然普通心理学中已经包括了动机、注意、有意识记、自我意识等人的心理层面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在由感觉、知觉这些生理层面研究所形成的“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框架内,总是格格不入。普通心理学的研究中至今仍带有明显的生理学胎记,内含着巨大的理论断层。
普通心理学中反映论的影响
普通心理学中的内在缺陷,一方面与其脱胎于生理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在于认识论之反映论的影响。也正是由于反映论的影响,才使得精神分析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虽然取得了自己生存的权利,却未能建立起全新的心理学。
其实,哲学与心理学是内在相关的。不仅在19世纪以前心理学本身就属于哲学范畴,而且在更早一段时间内,哲学在主要意义上就是心理学。即使在哲学与心理学已经明显分属不同学科的现在,由于哲学的最高问题一直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哲学与心理学间的关系,比与所有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更直接、更密切。
比如认识论之反映论,将人的认识或意识理解为是客观世界在人脑的反映的观点,与普通心理学对感觉、知觉的理解密切内在相关,明显是建立在上述心理生理学的结论之上。这一观点被作为无可置疑的科学原则,用来指导更进一步的心理学研究。
问题就出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人们对于感觉的研究是生理学层面的,对知觉的研究基本上也是生理学层面的,就是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对于感觉和知觉的研究,在总体上,是生理的、局部的和现象的,而不是心理的、整体的和机制的。
举个例来说,人们看到一位姑娘头上插着花,看到她站在花丛旁,看到花丛中有一支失去花的残茎,于是就推断说,那花来自于花丛,头上的花和花丛中的花有着内在联系。这没有错,但这只是简单的事实表述,基本上是现象层面上的。如果据此就对姑娘罚款,则未必妥当。因为相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还缺少最关键的事实,即这花是否姑娘自己所折。如果这花是别人摘后送给姑娘的,或是姑娘从地上拾起的,则被处罚的应是别人。也就是说,所谓生理层面的解释,只是解释了外在刺激源和神经通路的问题,只解释了心理活动中的材料和外在刺激源间具有内在联系,却并未说明心理活动的主动性质或被动性质,并未说明心理活动发生、进行的心理机制。未指出这花是姑娘自己折的还是别人送的,相对于上例来说,是一个不完整的陈述,这样的陈述自然不是真实的事实。缺乏机制的心理学事实,也不是完整的事实,当然也是不真实的事实。因为心理活动的主动性质或被动性质,内在因素对外来材料的选择或改造,也是心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仅凭姑娘头上有花,就认定这花一定是姑娘自己折的,就一定要罚款,已经失之偏颇;如果据此进一步推断说,既然这花不是好来的,那么,这姑娘头上的饰物也一定不是好来的,应全部没收,则就荒谬了。
反映论对人的心理活动的概括和对心理学研究的指导,就很类似上例。
感觉、知觉可能是主动进行的,也可能是被动进行的,这本是需要心理学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的结果;而人与外界环境的关系是否仅为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人的心理是否仅为认识性质的活动,也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但反映论却仅在关于感觉和知觉的生理学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刺激的物理学”的逻辑,就在人的意识与客观事物之间做出了唯一的一般认识论性质的结论,并用来指导心理学的研究,则不仅武断,甚至荒谬了。
比如,心理学将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定义为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认为“客观现实是人的心理的源泉和内容”(《普通心理学》叶奕乾等主编第11页)。这就在根本上将人的心理的性质理解为是认识性质的,是从属性的、被动性的、被规定性的,是由外入内的,就如影像的成像过程。这都明显与心理生理层面的研究相对应,与反映论的原则相一致。但在定义意志时,却将意志定义为“人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在一定动机的激励下,自觉确定目标,克服内部和外部困难,并力求实现目标的心理活动。”也就是说,此一特定心理活动不仅不对客观现实进行“反映”,反而主动作用于客观现实;不仅不从客观现实那里提取心理活动的材料,反而给客观现实一个目标,并改造客观现实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将对意志这一特定心理活动的定义与关于心理活动的一般定义相比较可以发现,意志竟被普通心理学排除到一般的心理活动之外了。这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应该承认,普通心理学关于意志本身的定义和描述,与人的现实的心理经验基本是吻合的。如果不与一般的心理活动的定义相比较,很难发现荒谬之处。这种局部真实与整体荒谬的矛盾,是用认识论性质的反映论来指导并非全部属于认识性质的心理活动的研究造成的。
如此的混乱,还表现在对情绪情感的研究中。普通心理学将情绪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观体验的心理活动,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叶奕乾等主编第2页)。即普通心理学依据反映论的原则,将情绪情感定义为对“关系”的反映。但既然需要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活动,而心理活动又是客观事物的反映,那么,从逻辑上说,反映结果和被反映物共同作为被反映物而形成的反映结果的情绪情感会是什么呢?混乱的概念加上混乱的逻辑关系,结果也只能是混乱。
目前的普通心理学,从细部或局部的角度,从描述、现象的层面来看,大多与现实的心理经验相吻合;但从整体的、机制的、逻辑的水平上看,则是矛盾的、荒谬的。就其原因 ,就在于反映论的影响,就在于反映论本身无法回避的缺陷:根本上的生理学性质和被决定的逻辑关系,使其无法在实际上用人的意识活动是主动自觉的活动的思想来指导整个心理学的研究。所以,它虽然也指出了人的意识的创造性,却无法合乎逻辑地将人的创造性纳入其理论框架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始终作为一块不和谐的补丁,被缝在普通心理学这一不合体的衣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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