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扩展资料:
适用公蔽旁平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宏孙橡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凯埋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