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刻制公章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上需加盖县级公安机关公章。
2、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开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县级公安机关仅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划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刻制公章的申请。开具《刻制公章准许证袭简明》为即办件。
3、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刻制公章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一)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塌迟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护照等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相关成立文件或者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刻团禅李制法定代表人名章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的公章,由《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开具单位监督销毁。
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换用新印章等更换原有印章,需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公安机关备案后,持公安机关开具的销毁证明,方可更换原有印章。原有印章统一交公安机关销毁。更换原有印章需在印鉴信息变更卡上加盖新、旧印鉴图像,并加以注明。
公章丢失的,由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该公章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凭作废声明原件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章丢失说明材料办理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