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2020-04-22 时事 294阅读

不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因此,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

“三证合一”后的变化:

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三证”后,由受理窗口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实现部门间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

但是,“一证三码”是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后,各部门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形成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由受理窗口发放至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网-三证合一后,发票专用章需要按新的号码重新刻章吗?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三证合一”让注册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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