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两个人的公积金同时还房贷!~

2022-03-24 财经 101阅读
  完全可以,我就是夫妻共同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但是——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有一系列严格的审核手续,你先应对开发商的“五证”进行核实,因为公积金贷款不但看你的情况,还要审核开发商的资质。以下是要求和手续: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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