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签订的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余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竖耐侍(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向你们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
公司要求你们过3个月后(2011年3月)去公司签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三个月后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因为随着原合同的终止,你们与公司正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从2011年2月1日起,公司需要向你们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亩册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还需要额外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