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在企业合营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常常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为解决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不能自行组织清算的问题,也为了解决由于企业终止带来的各种矛盾冲突,清算办法中规定了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由政府牵头或授权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清算。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也需依照清算办法中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此事您应先向商务局或外经委咨询,看能否自行组织清算。在必要时,如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然后再按照商务局或外经委的要求进行清算。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