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七)节日群众性活动场所;(八)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具体范围以警示标志规定为准);(十)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浦明路、东长治路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浦东大道(内环线以内路段)、杨树浦路(内环线以内路段)。
(二)禁放区域: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站地区、国家会展中心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世博前滩地区、徐汇滨江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上海化工区、外高桥(自贸试验区区域)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
参考法律法规文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