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0-06-17 时事 164阅读
“禁方”认为:烟花爆竹噪声扰民,污染空气,易引发火灾和伤亡;甚至将之斥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陋习”。的确,放烟花是有“外部性”的,是不能用“这是个人自由”来辩解的,因为消极自由是以不影响别人为边界的。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理性的僭越”,放烟花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保护民俗传统。“禁方”有一种态度值得注意,就是希望政府出行政命令,或者立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话题的争论。这未免有些“致命的自负”。其实,回顾烟花禁与弛的历史,我们能明显看到,政府的管理与民意之间有复杂的博弈:政府决策应体现社会共识,实现不同利益诉求的共赢。 1994年前后,全国各地纷纷祭出“禁放令”,比如北京施行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区全面禁放。当时,各大城市都制订了“禁放令”,甚至像河南省安阳等三线城市,也搞了禁放。当时的“禁放令”,引发了民意的严重反弹。据当时央视报道,除夕夜北京700多平方公里的禁放区内,全被火光和硝烟所笼罩,“禁放令”成一纸空文。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对此评论道:一项法规遭到公民的集体践踏,大致是因为法律本身很糟糕;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立法时要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禁放令”一直被挑战,2004年前后,成都、南京等各大城市,放开禁令,“改禁为限”。当时,媒体竞相报道这是传统年味的回归。2006年春节,北京也取消了禁放令。有人称之为:法律与民俗文化博弈12年后,文化获胜。烟花从禁到弛,与其说是“文化胜利”,毋宁说民意的胜利。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识;缺乏认同感的规定,很难得到执行。如今解禁已经六七年了,全社会对烟花爆竹的态度,又有了微妙变化。烟花爆竹从之前被“压抑”的民俗,变得常与噪音、伤害等联系在一起。于是近一两年,禁放烟花的话题,又重新进入公共空间。从禁到弛,再从弛到禁,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是历史在走回头路,而是社会共识发生了变化。说到底,烟花的禁与不禁,禁绝还是限制,应由社会共识决定,而不是光靠政府的行政命令。仓央嘉措有诗云:“清明过了春自去,几见狂蜂恋落花。”失去了社会认同的民俗,自然没有生命力,对此不必抱缺守残。比如,在中国古代的“寒食”节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已被大家扬弃。烟花的禁与不禁,是一个公共话题,辩论各方代表着不同群体的诉求,本无对错之分,所以让我们在这场辩论中,学会尊重不同意见,操练公共意见的表达,这个过程比结果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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