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
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