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半年新车被撞,维修费5万8千元,对方走保险,我要求赔偿折旧费

2020-06-17 社会 88阅读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折旧费用的。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对方自愿负担,否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才可能获得赔偿。

为什么说是可能,而不是肯定呢,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过一些本地区适用的审判意见,其中北京高院的可参考价值比较大。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

2、 《道交解释》第十五条列明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涉及,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释精神处理,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如果决定要起诉对方,可以连同对方与保险公司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这个鉴定是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个鉴定,相当于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即使想支持你的主张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意见仅供参考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