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据此,贵公司给客户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至于开具什么发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贵公司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修理修配业统一发票”(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不能到地税领取或申请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
贵公司应当向主管国税申请领购“修理修配业统一发票”,如果没有领购此发票,您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