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病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一、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病故军人,军队可以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有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现行标准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为城镇13430元,农村1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