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本案,应当由女儿承担赡养责任。如果女儿没有能力,而孙子有能力的,孙子也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儿媳妇虽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法律鼓励其尽义务,即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且应当多分。
一、《继承法》
1、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十三条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婚姻法》
1、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