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蒙的蒙古族,打算废弃中国国籍,加入蒙古国国籍 怎么样?

2020-04-29 时事 688阅读
《蒙古国国籍法》
第二章 蒙古国国籍的拥有、取得和退出
第六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根据下列依据取得蒙古国国籍:
1)出生;
2)已获得蒙古国国籍;
3)已恢复国籍;
4)根据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 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1. 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时所生子女不因其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而拥有蒙古国国籍。
2.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则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则在其父母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其国籍。
3.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
4. 在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5. 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根据其意愿取得蒙古国国籍。
6. 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第八条 蒙古国国籍的取得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可取得蒙古国国籍。
第九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条件
1. 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
2)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就公.民国籍问题提出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
3)满足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
4)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意犯罪;
5)由于已成为蒙古国公.民而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2.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决定要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国籍问题。
3. 为蒙古国做出卓越贡献,或掌握蒙古国急需的专.业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已经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可经总统批准取得蒙古国籍。
4. 确定本条第一款标准的条例由政.府制定。
第十条 拒绝给予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1. 依照以下依据拒绝给予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蒙古国国籍:
1)被确定犯有国际法中规定的反.人.类罪行;
2)曾经或者正在从事损害蒙古国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活动;
3)被宣布为国际恐怖组.织成员;
4)被法庭宣判为危害重大的罪犯;
5)曾被驱逐出蒙古国境;
6)被驱逐出蒙古国境未满十年;
7)宣.传与蒙古国习俗和法.律相抵触的宗.教思想。
2. 依照以下依据不受理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
1)不符合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2)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正在服刑;
4)根据相关规定被确认为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
3. 如依据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根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将拒绝给予蒙古国籍的意见通.过向蒙古国总.理汇报转达给总统。
4. 如依照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正式通知不受理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
第十一条 退出蒙古国国籍
依据本法确定的条例蒙古国公.民可依据其愿望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十二条 不准退籍
根据以下依据不准退出蒙古国国籍:
1)退籍申请人尚未完成承担的蒙古国任务或与个人、机.构利益相关的财产义务;
2)退籍申请人为涉案嫌疑人和被告,或根据法.院有效判.决正在服刑;
3)如退籍会给蒙古国.家及社.会安全带来危害。
第十三.条 决定被收养儿童的国籍
1.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未满十六周岁蒙古籍儿童仍保留蒙古国国籍;
2. 如果外国公.民夫妇收养蒙古籍儿童时申请变更其国籍则可考虑亲生父母的意见决定该儿童国籍;
3.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已满16周岁蒙古籍儿童可根据其个人愿望允许其退出蒙古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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