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达成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本程序
1.签订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决议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1】
(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公司增资,无须通知、公告债权人。
【提示2】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增资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