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3、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4、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5、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