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轻伤以下处拘留或者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欠钱不还用刀伤人 男子以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男子蓝某以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樊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智城路某粉店附近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樊某趁蓝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其裤袋内的手机拿走,以此要求对方还钱。蓝某索要手机未果,便从腰间掏出一把平头刀架在樊某的脖子上,威胁樊某将手机归还。
樊某见状,便用手抓住刀身想将刀推开。此时,蓝某用力将刀从樊某手中抽出,导致樊某右手虎口被划伤。之后,蓝某继续用刀朝樊某挥舞,划伤对方的左手虎口等部位。经鉴定,樊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害人虽采取强拿手机的方式向蓝某索要债务,但该行为仅为轻微过错,尚不足以引发蓝某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构成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故对该公诉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