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子,住房又登记在一方名下,住房产权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归房产登记人个人所有。
另一方婚前参与出资,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的债权。同时这一方可以主张得到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