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现役军官有年休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摘录如下: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