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规定不低于18度包含18度吗?

2020-05-05 时事 94阅读

不低于18度包含18度。

跟《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扩展资料

供热单位因为温度不达标且不予理赔的,可以采取抵扣保证金的方式。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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