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宽游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陪亩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慎乱销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