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处的超过20年是指起算点: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被侵害人不知道的情况。)如果被侵害人知道的话,就是2年或者1年的了。比如有些侵权事情发生了,但是被侵权人在客观条件限制下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一直到第19年才发现,那么从第19年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超过20年才知道,无论是否客观原因,则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