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3年合同,但还有4个月到期。公司现在就要解除合同。公司应给我多少补偿金。是否是N+1

2020-04-26 社会 81阅读
单位单方面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你经济补偿。
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将近3年,根据以上内容,单位应该给你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还有个问题,你的描述太简单了,单位是以什么原因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还是说其他理由?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你说的N+1是不是3个月的工资另外还有一个月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你符合四十条,单位应该提前一个月或者额外给你一个月工资,这样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单位还要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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