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用途不同而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二十七条一至六,都是不得抵扣的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
2.实务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如企业年会属于福利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再如企业招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3.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并没有说,企业在自己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是看住宿费的最终的“用途”,不是看发生地。
如:某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北京西城区,后其审计业务发生在北京怀柔区,审计过程中发生在怀柔区的住宿费,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北京市,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再如,某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西安雁塔区,由于需要员工加班,发生在公司附近的住宿费(属于正常经营的加班费用性质,不属于职工福利性),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西安雁塔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