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而言,其特征是: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 1 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