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P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S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M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J会、游X、S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稜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