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国家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节选:
第五章技术要求
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5.1.3 脚踏行驶能力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 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 m,
5.1.4 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 m,
5.1.5 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 m/h-18k 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 dB(A),
5.1.6 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 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 k W "h ,
5.1.7 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
5.2 整车安全要求
5.2.1 制动性能
电动自 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 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