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合格证不需要年审,但是每年会有消防机构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或者是存在安全隐患,会收走消防证并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后检查合格再次发放的。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73条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营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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