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安排工作,但不能按照“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安排待遇。
1、《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失效(失效时间:2001-10-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经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2、《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因此,无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还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本案当事人不能按照“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安排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