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如果三天以后还没有撤销,个人能去人行申请个人征信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扩展资料:
可以申请修改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