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知识

2020-10-18 时事 1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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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识
1、烟花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
,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2、烟花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4、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是哪一年发布的,何时实施?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5、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哪几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各级别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种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
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其中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雾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7、我国有哪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的规定? 答: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95-2004)。
8、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9、烟花爆竹的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10、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应为几年? 答: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为3年。
11、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12、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为什么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答: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厂家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均须没收销毁。
 13、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有哪些? 答:一是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是C级产品。 (一)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二)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鞭炮。 (三)长度≤60毫米、内径≤8毫米且装药量≤0.3克的C级单个爆竹[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除外]。 (四)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三是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和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的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哪些类别?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共四类产品。
15、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为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
16、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为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
17、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应≤2米。
18、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为多少?旋转直径范围为多少? 答: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米 ;旋转直径范围应≤2米。
19、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有何规定? 答:喷花类D级要小于1米,C级要小于3米,B级要小于8米。
20、线香类产品燃放效果有何规定? 答: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时)。
21、新法规名称是什么?何时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名称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5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22、简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演变过程? 答: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依照当时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第二阶段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阶段为199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第四阶段为2005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将本市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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