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根据报警回执制度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时,应当认真 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所以当事人在报案做了笔录之后,可以索取回执。
《报警回执制度》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该制度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
“报警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受理民警签字后交报警人;一份为存根联,由报警人签字后受理单位留存。“报警回执”自动生成序列码,共计19位数字,包括受理单位的机构编码、接警时间等。报警回执交报警人一联显示受理单位电话及市、县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报警人可拨打“报警回执”上登记的受理单位电话,向受理单位查询所报案件的立(受)案情况,接受查询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予以解答。如发现应该立(受)案而没有立(受)案或拒绝查询的,可拨打市、县两级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受理单位及受理民警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