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小区业主可到省/市城建档案馆查询。该馆已接收的住宅小区规划图的,市民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馆登记查询;业主凭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并复印所在住宅小区的规划图。
住宅小区红线外的土地由规划部门规划,只要经过规划,建什么东西都可以。规划后,不一定非得在住宅小区建设前建设。同时,在住宅小区建设后,再规划垃圾房也可以,这个权利在政府部门。小区内业主只有在小区建成后,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变更有权提出异议。
另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宗地附图里,也有简易的小区规划图。
拓展资料:
业主在住宅小区拥有的权利:
第一,住房财产权
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