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名的理由只要合理充分,派出所不会去查证。
二,改名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字,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人有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
5,在同一个单位或者班级中有重名;
6,夫妻离婚后,孩子需要改名或者换姓;
7,其他特殊情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五,《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