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社保可以办理转移;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转移,也可以注销账户取出账户里面的余额。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3)单位合并、分立的;
(4)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5)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4、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四,第九,第十,第十一点情况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扩展资料
1、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2、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2)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