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增是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调增的项目包括以下: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2%)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
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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