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按CIF 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2020-06-24 财经 122阅读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作为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日期,至于到达日期并不是卖方能控制的。海运过程中因为遇到一些外来因素延期到港的情况很常见。这也不是人为能控制的。
2. 按照CIF条款,虽然运费和保险费是由卖方支付,但运输途中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装船,并支付运费保费,船什么时候到港跟卖方是无关的,甚至货物在途中灭失,那买方也要正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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