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按CIF条件向某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我方按规定装运货物,

2020-07-19 财经 184阅读
开证行的做法没有道理——因为,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允许使用统称,即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以不适用信用证上规定的具体名称,而使用此类货物的统称,只要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名称不矛盾,则提单上的这类货物名称是允许的,也是国际惯例。

而开证行以提单上的货物名称使用的是统称,因而拒绝付款,这是违背信用证国际惯例的,受益人应该予以严厉批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且还要承担迟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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