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模式现在全世界通用的有三种:(一)分类所得税制。(二)综合所得税制。(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九十年代主要实行分类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依法纳税观念的增强等原因引起我国所得税模式逐渐由分类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转变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更加明确,纳税客体更加明确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营业利润或偶然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税率等)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互不干扰。分类所得税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勤劳所得如工资薪给,要付出辛勤劳动,应课以较轻的税;投资所得,如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收益靠运用资财而得,所含的辛勤劳动较少,应课以较重的税。从理论上说,最理想的对个人所得的分类课税制度是由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其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就不应该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而应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税率课征。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先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以利于实现源泉控制,然后对各种所得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用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综合计税时是可以加入各种宽免项目,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水平的调节,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