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同时在地方设置路,路是直辖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
宋朝的府州分为九个等级,并依治理难度分成剧郡、闲郡两类;主官京府为府尹、府为知府、州为知州: (1)京府、(2)次府、(3)辅州、(4)雄州、(5)望州、(6)紧州、(7)上州、(8)中州、(9)下州。
军、监同下州的只有一个等级,视同下州;主官军为知军、监为知监。
县分为十个等级;主官为知县(1)赤县、(2)畿县、(3)次赤县、(4)次畿县、(5)望县、 (6)紧县、(7)上县、(8)中县、(9)中下县、(10)下县。
军(属府州)不分等级,主官为军使,俱以知县兼任。
监(属府州)不分等级,主官为知监,一般不辖实土,负责铸钱、盐务、矿务、竹园、养马等事务。